【以案释法】重拳出击!牛街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撒下渔网
触碰法网
近日
彝良公安破获1起非法捕捞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案件回顾
9月2日21时许,牛街派出所在白水江段开展日常巡逻时,发现有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民警迅速出击,将正在实施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禁用渔网2副和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若干。
经审讯,李某对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
水产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依
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宣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坚决杜绝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捕捞方法和禁用渔具。
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巡查打击力度,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一律依法严惩。
欢迎广大群众拨打110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携手共建美丽家园。